法制網訊 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鄒嘉靜 “我對當場查獲沒異議,但對酒精檢測結果有異議。”11月14日,新疆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醉駕案,因為不滿交警部門在時隔半年之後,才出第二次鑒定結果,被告人當庭反駁。當日,烏市新市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對市民於某提起公訴,近百名一線交警旁聽了此案。
  公訴人指控稱,2014年3月18日凌晨2時39分許,於某酒後駕駛一輛小型轎車,民警在河北路至長春路路口將他查獲,對其抽血檢驗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5mg/100ml,已達醉酒駕車標準。
  於某說,3月17日晚,他和另外三名同事一起喝酒,大約四小時後開車回家,途中被查,吹氣酒精檢測為108mg/100ml,之後就被帶回抽血檢測。3月18日上午,交警做筆錄時告知血液酒精檢測為95mg/100ml,在一份檢驗報告單上,他寫上“要求重新檢測”的字樣。
  於某說,按照規定,交警大隊應該將鑒定結果複印件送達給他,可他卻遲遲沒有看到那張報告單,直至今年9月份突然接到交警大隊打來的電話,稱“第二次的鑒定結果出來了”。“血液保存快半年後才鑒定,我拒絕去取。”於某說,他和代理律師還發現,第一次鑒定人和第二次鑒定人均為同一人,因此認為第二次的鑒定結果不可信。
  而公訴人則提出:“我們指控依據是第一次檢測結果,第二次檢測結果只是作為補充證據。”公訴人認為,第二次檢測結果為84mg/100ml,也就是說血液在冷凍保存半年後,在檢測時依然達到醉酒標準。同時按照程序,於某本該在收到第一次檢測結果報告單3日內,提起書面申請重新鑒定,但交警大隊並未收到申請。9月份重新鑒定只是為了進一步證明於某確實存在醉酒駕駛行為。
  此案的辦案民警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他說事發當日,抽取了於某兩管血液,一管當時就拿去作酒精檢測,另一管編號進庫保存在冰櫃里,第二次檢測的就是冷凍保存的血液。
  該案當日因雙方爭議較大,法庭未當庭進行宣判。  (原標題:烏市一市民拒絕認可醉駕證據 百名一線交警旁聽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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