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珠海的蘭某夫妻在香港生育了第一個孩子,孩子已取得香港合法居民身份。5年後兩人又在珠海生育第二個孩子,半年後便收到了計生部門征收社會撫養費近20萬元。蘭某夫妻仍未超生並不包括“境外生育”,計生部門則認為法律規定計生政策適合省內及省外的超生,“省外”包含“境外”。該案珠海市金灣法院一審判處蘭某敗訴,今日下午在珠海中院進行了二審,庭審剛剛結束,將擇日宣判。
  香港頭胎珠海二胎
  蘭某住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三竈鎮,為非農業戶口。2008年5月9日在香港政策內生育第一個子女,併入戶香港。2013年2月3日,在珠海市人民醫院生育第二個子女。2013年7月1日,珠海市金灣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對蘭某違法生育一案進行立案、呈報。2014年3月6日做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決定對蘭某征收社會撫養費197868元,並將該決定書於2014年3月12日送達蘭某母親,由其母親簽收。
  收到征收決定後,蘭某夫妻將計生部門告上法庭,認為第一個孩子出生在香港,已入戶香港,且未回內地生活,應當暫緩征收社會撫養費。按照國家計生委的規定,在不能確定政策外生育子女是否回國內入戶、生活前,按規定,可暫緩征收社會撫養費,暫不計入征收社會撫養費範疇。而自己的第一個子女屬政策內生育,且已入籍香港,不可能回內地入戶、生活,從總體上看,依法應暫不計入超生子女數,暫緩征收社會撫養費。
  珠海市金灣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則表示,蘭某強調第一個孩子在境外,但計生部門對其做出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並不是對蘭某生育長子的事實做出處罰,而是對其違法生育第二個孩子做出的征收決定。
  “在香港生二胎暫緩處罰”
  記者瞭解到,根據國家計生委此前的規定,“夫婦均為廣東城鎮居民,第一孩在內地出生,第二孩在香港出生,在不能確定政策外生育子女是否回國入戶、生活前,按照國家計生委的規定,可暫緩征收社會撫養費”。此前某註明公眾人物田某在香港生育二胎便被計生部門依據此條暫緩收社會撫養費。
  蘭某藉此提出,自己夫婦均為廣東城鎮居民,第一孩在香港出生,第二孩在內地出生,香港出生的孩子已確定不回內地出生、生活。與國家計生委規定的只是先後的區別,但行為本質上一樣,所產生的結果、影響及所使用的社會資源都是一致。且自己非刻意違反計生規定,生育期間,計生人員一直不聞不問,直到二孩出生後才征收撫養費,是“釣魚執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沒有明文規定自己這種情況不能暫緩征收社會撫養費,計生部門應向上級機關反映情況,解決問題,但計生部門並沒做本職工作,自己的情況是一種新的情況,應由國家計生部門重新定義。
  “境外”算不算“省外”?
  蘭某認為,超生的行為應該是第一個生育的孩子是計劃內,第二個孩子是計劃外生育的才能構成超生。自己香港的孩子不應該計算為在國內生育子女數,根據法無禁止皆可為的原則,生育第二孩子是沒有違法的。法律規定超生的情形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其生育行為,並沒有規定境外生育的情形,沒有涵蓋境外生育的情況。
  一審中,計生部門提出,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條,蘭某夫婦戶籍和居住地均在本省,其在境外的生育行為應受本條例調節,其在境外所生子女應計入該夫婦子女數。昨日二審中,計生部門也強調,《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不僅是本省且居住在省外的本省戶籍公民的生育行為。蘭某認為戶籍在本省但是生育行為發生在境外的情形是沒有規定的,但“從文字表述來說,省外應該包含了境外,因此內地生得第二個小孩受調節”。
  一審判定“超生”
  昨日庭審中,對此計生部門安法律規定的最高金額來規定罰款金額的做法,蘭某認為太高自己無法承受。計生部門則表示,根據珠海金灣區政府的文件,所有違法計劃生育都是按照最高標準來處罰的。
  對於該案,此前一審法院認為,蘭某確實有違法生育的事實,計生部門據此對原告予以處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昨日,蘭某強調,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廣東省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解答,出生在香港的子女如果沒有確定是否回內地入戶,則暫不征收社會撫養費,自己的孩子不可能回內地入戶,沒有增加內地的人口總數,則應該理解為不予征收社會撫養費。
  蘭某還當庭提交了《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這份送審中的條例明確表示,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對象是境內超生行為的征收。對此,計生部門表示,送審稿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南都記者 朱鵬景 通訊員譚煒傑
(原標題:香港生頭胎內地二胎遭罰20萬 市民起訴衛計委)
編輯:SN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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